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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标准
2009-04-24 阅读: 出处: 作者: 编辑:
 

          1、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宗地转让成交额的1%。   

       2、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0.14%。

       3、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宗地实际成交额的1%。


      收费文件依据:焦政(2009)2号文件、省计委豫计收费(2001)1667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