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宗地转让成交额的1%。
2、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0.14%。
3、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代理服务费。不超过宗地实际成交额的1%。
收费文件依据:焦政(2009)2号文件、省计委豫计收费(2001)1667号。